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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24-03-21 10:40 计划财务处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自2024年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请各位老师抓紧时间办理。

二、注意事项

1.若2023年度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在汇算时,发现专项附加扣除栏未填写或填写有误,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栏进行填报或者修改,然后重新进行汇算清缴。

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请务必按照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要求规范如实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可参考附件1。税务机关将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进行监管提醒。

2.本次个税汇算依然可以选择把全年一次性奖励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大家可分别点击两种计税方式,根据汇算结果,选择更优方式。

3.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34号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2023年度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缴存了个人养老金的教职工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模块添加缴存个人养老金信息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各位教职工请抓紧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未申报个人所得税,造成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征收滞纳金,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如若在汇算清缴办理过程中,仍有其他疑问,请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计划财务处电话:028-87992254。

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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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有关细节.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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